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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污水排放国家要求
时间: 2022-03-19 17:13 浏览次数:
医疗机构污水是不能直接排放到自然环境中的,其废水中所含的有毒有害物质会严重损害人类及环境健康。因此,对于医疗机构污水,我国做出了一系列的政策规定。只有符合国家规定
医疗机构污水是不能直接排放到自然环境中的,其废水中所含的有毒有害物质会严重损害人类及环境健康。因此,对于医疗机构污水,我国做出了一系列的政策规定。只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污水,才能合法排放。
 
医疗机构污水排放国家要求
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要求: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防治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医疗废物、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光辐射、电磁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安装使用监测设备,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要求: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以及其他按照规定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方可排放的废水、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也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证应当明确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浓度、总量和排放去向等要求。排污许可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要求:含病原体的医疗污水、生活污水和工业废水必须经过处理,符合国家有关排放标准后,方能排入海域。
 
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要求:医院、学校和幼儿园、养老院、交通运输场站等场所内禁止使用高挥发性有机物含量的产品。
医院、学校和幼儿园、养老院、交通运输场站等场所和设施的业主单位或者经营单位应当在新建、改建、扩建、装修等工程竣工后,进行空气质量监测,并在显著位置公布监测结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动态抽检。
 
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要求:医疗机构应当确定专门的部门或者人员,承担传染病疫情报告、本单位的传染病预防、控制以及责任区域内的传染病预防工作;承担医疗活动中与医院感染有关的危险因素监测、安全防护、消毒、隔离和医疗废物处置工作。
 
规定:《医疗机构污水排放要求》
要求:医院污水排放必须达到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排入GB 3838Ⅲ类水域和排入GB 3097中Ⅱ类海域的综合医院的污水,处理后达到一级标准:粪大肠菌群数低于500/L,总余氯低于0.5 mg/L
 
医疗机构污水排放标准
1. 县级及县级以上或20张床位及以上的综合医疗机构和其他医疗机构污水排放执行表2的规定。直接或间接排入地表水体和海域的污水执行排放标准,排入终端已建有正常运行城镇二级污水处理厂的下水道的污水,执行预处理标准。
2. 县级以下或20张床位以下的综合医疗机构和其他所有医疗机构污水经消毒处理后方可排放。
3. 禁止向GB3838I、II类水域和III类水域的饮用水保护区和游泳区,GB3097一、二类海域直接排放医疗机构污水。
4. 带传染病房的综合医疗机构,应将传染病房污水与非传染病房污水分开。传染病房的污水、粪便经过消毒后方可与其他污水合并处理。
5. 采用含氯消毒剂进行消毒的医疗机构污水,若直接排入地表水体和海域,应进行脱氯处理,使总余氯小于0.5mg/L。
 
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序号 控制项目 标准值
1 粪大肠菌群数(MPN/L) 100
2 肠道致病菌 不得检出
3 肠道病毒 不得检出
4 结核杆菌 不得检出
5 PH 6-9
6 化学需氧量(COD)
浓度 (mg/L)
最高允许排放负荷(g/床位)
 
60
60
7 生化需氧量(BOD)
浓度 (mg/L)
最高允许排放负荷(g/床位)
 
20
20
8 悬浮物(SS)
浓度 (mg/L)
最高允许排放负荷(g/床位)
 
20
20
9 氨氮(mg/L) 15
10 动植物油(mg/L) 5
11 石油类(mg/L) 5
12 阴离子表面活性剂(mg/L) 5
13 色度(稀释倍数) 30
14 挥发酚(mg/L) 0.5
15 总氰化物(mg/L) 0.5
16 总汞(mg/L) 0.05
17 总镉(mg/L) 0.1
18 总铬(mg/L) 1.5
19 六价铬(mg/L) 0.5
20 总砷(mg/L) 0.5
21 总铅(mg/L) 1.0
22 总银(mg/L) 0.5
23 总A(Bq/L) 1
24 总B(Bq/L) 10
25 总余氯1)2(mg/L)
(直接排入水体的要求)
0.5
注:1)采用含氯消毒剂消毒的工艺控制要求为: 消毒接触池的接触时间≥1.5h,接触池出口总余氯6.5-10 mg/L。
2)采用其他消毒剂对总余氯不作要求。

综合医疗机构和其他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日均值)
序号 控制项目 排放标准 预处理标准
1 粪大肠菌群数(MPN/L) 500 5000
2 肠道致病菌 不得检出 -
3 肠道病毒 不得检出 -
4 pH 6-9 6-9
5 化学需氧量(COD)
浓度 (mg/L)
最高允许排放负荷(g/床位)
 
60
60
 
250
250
6 生化需氧量(BOD)
浓度 (mg/L)
最高允许排放负荷(g/床位)
 
20
20
 
100
100
7 悬浮物(SS)
浓度 (mg/L)
最高允许排放负荷(g/床位)
 
20
20
 
60
60
8 氨氮(mg/L) 15 -
9 动植物油(mg/L) 5 20
10 石油类(mg/L) 5 20
11 阴离子表面活性剂(mg/L) 5 10
12 色度(稀释倍数) 30 -
13 挥发酚(mg/L) 0.5 1.0
14 总氰化物(mg/L) 0.5 0.5
15 总汞(mg/L) 0.05 0.05
16 总镉(mg/L) 0.1 0.1
17 总铬(mg/L) 1.5 1.5
18 六价铬(mg/L) 0.5 0.5
19 总砷(mg/L) 0.5 0.5
20 总铅(mg/L) 1.0 1.0
21 总银(mg/L) 0.5 0.5
22 总A(Bq/L) 1 1
23 总B(Bq/L) 10 10
24 总余氯1)2)(mg/L) 0.5 -
注:1)采用含氯消毒剂消毒的工艺控制要求为:
一级标准:消毒接触池接触时间≥1h,接触池出口总余氯3-10 mg/L。
二级标准:消毒接触池接触时间≥1h,接触池出口总余氯2-8 mg/L。
2)采用其他消毒剂对总余氯不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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