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验室废水排放需要达到的标准 
   时间: 2020-05-21 09:30:12   浏览次数:2260
  
   实验室废水的排放标准与工业废水的排放标准不同,在处理实验室废水的时候不能参照工业废水的标准,因为实验室废水的排放标准要求更高。 
  
	实验室废水的排放标准与工业废水的排放标准不同,在处理实验室废水的时候不能参照工业废水的标准,因为实验室废水的排放标准要求更高。
	 
	pH值是用于控制废水排放的酸度和碱度的指标。对代表性的无机化学实验室废水排放进行了随机抽样测试。总体测试结果为:该值略微呈酸性,而pH测试值在一段时间内呈强酸性,但实际上主要污染是实验室废水中过量的重金属元素,例如汞,铬,铅和其他有害元素。从时间分布的角度来看,污染程度是不同的和随机的,从污染物的构成角度来看,污染的类型和复杂性很多。
	 
	对照中国《废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的有关要求相比,测试统计数据表明,大多数测试数据均超过了排放标准。同时,来自无机化学实验室废水量是最大的特征之一。与一般公司废水不同,其排放和污染物含量相对稳定,但是由于不同的实验方法,使用了不同类型的药物和试剂。变化,排放,污染物成分含量更加复杂,同时,不同时期废水的PH值变化很大,随机性很强。
	 
	直接将工业废水处理模式应用于实验室废水的处理,处理的效果肯定是不能达到标准的。因此,有必要根据实验室废水的特点,提出一种有效,实用,节能的实验室废水处理工艺和处理设备,使实验室废水的排放达到综合废水标准的有关要求。 
	 
	实验室废水排放标准:
	
		
			
				| 
					序号 | 
				
					污染物 | 
				
					适用范围 | 
				
					一级标准 | 
				
					二级标准 | 
				
					三级标准 | 
			
			
				| 
					22 | 
				
					显影剂及氧化物总量 | 
				
					电影洗片 | 
				
					3 | 
				
					6 | 
				
					6 | 
			
			
				| 
					23 | 
				
					元素磷 | 
				
					一切排污单位 | 
				
					0.1 | 
				
					0.3 | 
				
					0.3 | 
			
			
				| 
					24 | 
				
					有机磷农药(以P计) | 
				
					一切排污单位 | 
				
					不得检出 | 
				
					0.5 | 
				
					0.5 | 
			
			
				| 
					25 | 
				
					粪大肠菌群数 | 
				
					医院*、兽医院及医疗机构含病原体污水 | 
				
					500个/L | 
				
					1000个/L | 
				
					5000个/L | 
			
			
				| 
					  | 
				
					  | 
				
					传染病、结核病医院污水 | 
				
					100个/L | 
				
					500个/L | 
				
					1000个/L | 
			
			
				| 
					26 | 
				
					总余氯(采用氯化消毒的医院污水) | 
				
					医院*、兽医院及医疗机构含病原体污水 | 
				
					<0.5** | 
				
					>3(接触时间≥1h) | 
				
					>2(接触时间≥1h) | 
			
			
				| 
					- | 
				
					- | 
				
					传染病、结核病医院污水 | 
				
					<0.5** | 
				
					>6.5(接触时间≥1.5h | 
				
					>5(接触时间≥1.5h) | 
			
		
	
 
	 
	 
	1.国家排放标准
	国家排放标准是国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在全国范围内或特定区域内适用的标准,如
	《中华人民共和国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适用于全国范围。
	 
	2.地方排放标准
	地方排放标准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颁布的,在特定行政区适用。如《上海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31/199-1997),适用于上海市范围。
	 
	3.行业标准
	目前我国允许造纸工业、船舶工业、海洋石油开发工业、纺织染整工业、肉类加工工业、钢铁工业、合成氨工业、航天推进剂、兵器工业、磷肥工业、烧碱、聚氯乙烯工业等12个工业门类,不执行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可执行相应的行业标准。
	 
	4.国家标准与地方标准的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10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没做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已做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两种标准并存的情况下,执行地方标准。
	 
	污水排放标准按适用范围不同,可以分为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和水污染物行业排放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上海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31/
	199-1997)是综合排放标准。《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3544--1992)是国家行业排放标准。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与国家行业排放标准不交叉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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